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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签订开发合同的6大注意事项

来源:特色小镇科技发展中心       作者:飙马中国       时间:2019-10-21 15:48

特色小镇开发必须要有开发合同,合同一般跟政府签,或者跟政府性质的管委会签署。签订好一份合同,对特色小镇开发意义重大,否则会面临着一些后患。

出让经营权的必须是政府

一般说来,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介入特色小镇资源的开发,获取资源的开发权,必须要经过资源的所有者同意,签订相关开发协议。在我国,资源的所有者一般都是政府。故而,合同签署单位必须是政府,任何非政府的其他部门或者政府的办事部门,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具备签署合同的权力的。

必须划定特色小镇的红线范围

红线范围也就是特色小镇的具体所辖的区域,在地形图上标明,并且圈定好界线。在红线区里的的范围就是投资商依法依照合同享有经营权的区域。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务必对开发范围进行界定,没有写在合同里的范围依据,开发上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经营期限和投资额度必须界定好

一般而言,对企业来说,由于特色小镇开发是长线投资,开发周期越长越好,所以,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尽量争取较长的开发周期。现在很多地方要求在合同里规定企业的投资额度,如果企业没有做到,政府将有权回收特色小镇的经营权。政府招商引资,当然希望有比较好的成绩,而投资额将是衡量这个成绩的重要标杆,有时候,企业往往会理想化,先把合同签了慢慢再做打算,孰不知已经埋下了隐患。

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额度可以往大里说,但一定要界定一些风险问题,还需要提出投资额也应该包括自己的区域开发里的二级招商额,至于到时候需不需要二级招商那就看发展的需要,有二级招商合同也可以写高一点,把风险部分转嫁出去。

利益分配必须明确

民营企业享有特色小镇经营权设立独资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的模式,在利益分配上比较简单,政府在出让经营权和税收上具有权利,民营企业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额度上缴。在采用合作开发的模式下,民营企业作为股东的形式出现,既然作为股东,那么对入股公司的经营收益都应当按照合同确定的入股比例或合同确定的方式进行分红,而不应单纯局限在对特色小镇门票收入上计算提成收入。

所入股的公司对旅游六大要素及其他方面的经营都可能为民营企业带来收益,因此,对入股公司的经营范围的界定,也显得很有必要。另外,合作开发的分成比例如何确定?以入股比例还是其他方式确定?不管是以何种方式,都将涉及到投资企业的核心利益问题,应该寸土必争,需要在合同中做明确的界定,但是需要注意方式方法。

必须要有旅游规划

企业开发特色小镇必须做旅游规划,旅游规划是个纲领。没有旅游规划,企业的蓝图企业的开发思路无从说起,旅游规划也是反映企业的一个开发姿态最重要的东西,有了旅游规划,企业与在政府的博弈中将多了一个合同之外的要约。

建议还是由投资商来主导做规划,而且规划必须过堂评审,因为一个合同毕竟不可能把特色小镇开发的所有事情都约定好,规划行为具有严肃性,政府是认可的,企业在做规划的过程中,尽量把一些合同里面没有约定的东西体现出来,并且合理规避自己的风险,评审通过的规划,将是政府和企业双方都认可的投资开发的依据,避免政府单方面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企业。

必须商定违约责任的问题

虽然我们都希望看到企业投资特色小镇能够顺顺利利,但是,既然是合作就会有争议,争议能否妥善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又怎么办?不能太理想化地认为不会有问题,过分相信关系的力量,企业开发特色小镇是个漫长的过程,政府的领导三五年一换,而且在与政府的博弈中,企业总是处在相对的弱势地位,又没有《旅游法》来保障。故而,对退出机制要有预料,否则,前期的投资可能都会打了水漂。

文章来源:特色小镇科技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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